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V2.1(2017.07) 本中心因蒐集、處理及利用考試與心理測驗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敬請詳細審閱(倘您未滿20歲,下列內容請併向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 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辦理大學入學考試及測驗服務之相關試務(134註,包含公示姓名榜單)、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用之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157)、學(員)生資料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完成其他大學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一)您直接報名或透過集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二)您透過專業機構、研究單位及學校單位(大學與高中職)申請購買本中心心理測驗出版品,經本中心核准後,透過線上施測服務、光學讀卡服務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中心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一)基本資料: 識別個人者(C001註)、識別財務者(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個人描述(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休閒活動及興趣(C035)、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應考人紀錄(C057)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收入戶資料、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二)特種個資: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身心障礙、突發傷病等),另需提供健康紀錄(C111)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C057)。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考(分)區所在地區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本中心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中心、受測者所屬單位、本中心之委外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包含考分區承辦學校、集體報名單位、錄取或已受理受試者報名之招生單位、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所屬委員會、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將於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公告,敬請前往詳閱。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本中心將以寄送書面、電子郵件、簡訊、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測驗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錄取、分發、報到、查驗等作業、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 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測驗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測驗結果無法送達等,影響受試者測驗、後續試務、接受測驗服務、測驗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 您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您提供予本中心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或依本中心規定程序,向本中心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中心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中心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製給複製本。 (三)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八、 本中心得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本中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IP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此記錄僅作為本中心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十、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您向本中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中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中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中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